针对农业银行吉安支行阴险狡诈、狼子野心、觊觎房屋、绞尽心机、乘人之危、沟壑难填卑劣行径的控诉

发表时间:2024/03/15 18:29:58  浏览次数: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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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人:郭美华,男,身份证:362426195912240093,家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白凤大道19号。电话:15779161676。
  
  被控诉人: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吉安支行。
  
  控诉事由:控诉人与农业银行吉安支行的借贷纠纷执行案中,农业银行吉安支行前前后后扮演者十分奸诈、阴险的角色,更是这场围猎阴谋的策划者、幕后操纵者,控诉人全家成为权利、贪欲操控下任意宰割的羊羔;已达到令人发指,人神共愤。罄竹难书的地步!
  
  请求事项:
  
  一、吉安支行应当为多年的不义之举买单,承担一切利息;
  
  二、控诉人家多年的租金损失,应当由吉安支行承担。
  
  三、要求吉安支行按照2017年评估的房价和面积收购。
  
  事实与理由
  
  诉求一、吉安支行承担一切利息,控诉人家多年的经营损失、租金损失应当由吉安支行承担,具体理由:在2015年控诉人与吉安支行签订《借款协议中》二十三条违约责任:对逾期(违约)使用借款从逾期(违约)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一百计收罚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预先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的百分之三。超出部分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明确或者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加或者减少。”显然吉安支行在贷款合同上写到强行要求控诉人缴纳百分之一百的违约金是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霸王条款,侵吞意图十分明显。
  
  另外在前两年由地方政府出面与吉安支行以及吉州区分行协商沟通过程中,吉安支行与吉州区分行也明确表态承诺判决后的利息由他们自行承担,地方领导也对控诉人进行了告知(有录音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口头承诺也是协议的一种,吉安支行应当履行。
  
  2014年7月18日向吉安市农行贷款330万元,约定到2015年7月17日到期,而吉安分行在借款协议刚刚临近2015年7月27日时便迫不及待的进行了起诉。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民二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是在2015年11月9日才产生并生效的,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周晓春刘大林竟然置法律于不顾,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一份(2015)吉执字第1176号裁定书,这份裁定书比生效判决提前了半年之久,甚至早于可以主张到期债权的时间。几年间,市农行分别于2016年1月6日、2017年9月4日、2017年9月5日、2017年12月26日、2018年12月26日等共五次向法院上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吉安市农行王有垂、方领导早就垂涎整栋楼、利用债务侵吞整栋房屋的意图何其明显,其狼子野心也早就昭然若揭。
  
  2015年7月27日银行一起诉就立即派市农行叶总经理等人来到控告人家里,强行要控告人腾出店面评估拍卖,并欺骗控告人说:“农行要购买一至二楼店面办营业网点”,还专门派出设计人员到现场测量设计。控诉人信以为真,为了早日还债在他们的一再逼迫下,同意将本来是2018年1月22日才到期的租赁合同,在2016年12月23日便与租赁店面的青原区裕红电器商行解除,仅此一项一至二楼就每年损失16.8万元的租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另外根据《民法典》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控诉人本来无须停止租赁合同,长期享有租赁收益。就是出于及早还钱的意愿,及满足古安分行以房抵债的要求,才不顾租金损失同意及早评估抵债,不想控诉人的善意被古安支行所欺骗、玩弄,《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于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据此吉安支行应当对自己的贪婪、狡诈给控诉人带来的损失买单、予以全额赔偿。
  
  2015年12月31日吉州区法院与吉安市支行陈百安到现场执行笔录,控告人明确说明拿不出现金愿意用店面评估拍卖。吉安市农行王有垂、方领导为了榨取控告人整栋房产,在给控告人贷款合同上就违法违纪、大做文案,设陷阱、设圈套,通过逼迫让控诉人低价出让,以达到利益最大化的榨取。第一次评估、拍卖、或变卖控告人一楼1/2号700多万元的店面,一楼1/2号两间门面评估价547万元与市场价少评了100多万元。市场价在650万元以上,拍卖价与市场价便宜几百万元,网络上拍卖出去的成功率非常大,因他们网上拍卖很难控制,所以找下线有关系的拍卖公司拍卖更好操控达到流拍目地。其用意并非及时将房屋进行拍卖出去。而是用这种形式化的手段掩盖,不想真正出卖的目的,进而将整栋房屋进行占有,侵吞成为可能,这种合法的拍卖流程也只是为达到不法目的的遮羞布、挡箭牌!
  
  诉求二、要求市农行按照2017年评估的房价和面积收购:2016年3月31号执行法官刘大林、杨商强执行笔录:“控诉人同意拿出一个店面评估拍卖还贷款,多退少补,2016年便可以结案。2016年4月26日吉州区法院与农行评估报告书完全可以通过1、2号门面房偿还330万元贷款,他们造假拍实,不通过司法网,找有关系的拍卖公司搞假拍卖。在前三次流拍得逞后,2017年10月12日市行赵小青与法院带着评估人员,强行要求对一至三层进行评估。应吉州区法院和古安支行的要求。2017年11月29日江西赣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再次作出《房地产价格评估计算表》(三份)一楼1号店面63.54平方米,单价51000估价3240540元;一楼2号店面77.66平方米,单价51000估价3960660元;泰和县白凤大道19号2/3层,2层180.22平方米单价18500元估价3334070元,3层180.22平方米单价6800估价1225496元。评估1-3层,评估报告书出来是1176万元,足以偿还330万贷款,为了达到敲诈整栋楼的目的,不择手段,对控告人发难,连评估报告出来大半年不支付评估费,以此来抵赖评估价格。2018年5月14日控告人东拼西凑借齐评估费,让其阴谋未得逞。
  
  一计不成又生一计,2018年5月18日吉安支行向法院书面提出《关于江西赣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赣江价估字【2017】B0070号《房地产价格评估计结论书》的异议》,对1176万元的评估结果拒不认账。而这份所谓异议调查也只不过是掩人耳目、强词狡辩的借口罢了,在异议书中连调查的人都拒绝签字,都怕承担造假的法律后果,可见何其的儿戏,可笑。2018年6月5日江西赣江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关于申请执行人对赣江价估字【2017】B0070号《房地产价格评估计结论书》提出异议的回复》,从专业角度详实、全面的介绍了评估的鉴定标准及依据,完全揭露吉安支行的跳梁小丑角色,打脸吉安支行。最后在2018年6月22日调解过程中吉安支行要求选几个评估机构进行听证,吉州区法院要其拿出依据来,吉安支行不同意以物抵债。法院与银行分管领导反复沟通、协调,但农行吉安支行还是以省总行不批准为由,不同意以物抵债方式解决。从2017年10月开始吉安支行强烈要求对一至三层进行评估、拍卖还债,再到评估报告出来后的无端抵赖、狡辩,最后在被戳穿后又要求听证进行评估,以“国有银行”原因,不能对债务进行以房抵债,处处为难、到处找借口,就是想以极低的价格向整栋楼发起总攻。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不履行到期债务,自动成就抵押权的实现,这是消极抵押。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人不按期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取得抵押财产。抵押贷款逾期银行可以将抵押物转为抵债资产。2005年财政部颁发的《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五条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银行可实施以物抵债的情形: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银行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由此可见在控诉人房屋三次拍卖均告流拍的情况下,吉安支行所说的国有银行不能以房抵债是假,觊觎整栋房屋才是真。
  
  从2016年在市中级法院调解,吉安支行声称要购买一至二楼办营业网点,再到2018年第二次在吉州区法院调解时对三层1176万元的评估结果不认可,要求开听证会从新评估,无不充斥着无理与无赖的本来面目。评估是他们要求的,评估机构也是他们选的,反反复复、反复无常,把最高的房产销售旺季给破坏了,企图将市值两千多万的房子极低价格取得,牟取不义之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同样,因抵押权人的原因使得抵押物贬值的,抵押权人也应当对财产损失承担责任。8年来房屋的市值贬值600多万元和8年给控诉人直接店面租金与利息造成800多万元的损失是因吉安农行原因所致,这其中的责任应当由吉安支行来承担,按照2017年的评估一至三楼的评估价格和面积要求市农行收购。
  
  8年间的风风雨雨吉安支行给控告人全家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也是无以挽回的,一切源于吉安支行的贪婪、冷漠与权诈。2023年6月6日吉安支行派区行长在泰和县信访局对控诉人上述诉求不以为然,极度不屑的说;没有法律依据,让控诉人起诉解决。从吉安市中院对郭美华缔约过失一案故意造假、枉法裁判将一审认定的评估三年房租金1449318元认定成336597元,将近5倍落差,将罗正元父子支付给控告人各项损失319924.64元反判成控告人支付对方47万,各项损失加利息导致控告人近300万元的损失。再到吉安支行的借贷执行,每个月利息八万多元,店面租金每年损失三十多万元。枉法执行发生的8年多时间里给控告人造成直接店面租金与利息800多万元的重大损失,还有如今房屋贬值600多万元。这样的诉累控诉人无力承担,也不应承担,公权力、国家资源不是反人性、嚣张跋扈的资本,更不是恃强凌弱、以大欺小的筹码,毫无人性、毫无底线的榨取必将损害国家公信力,必将遭受公平正义的审判和社会大众的不耻与唾弃!
  
  此致
  
  控诉人:郭美华
  

  202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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